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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调岗 员工如何应对

2016年12月15日

摘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基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基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同时,因工作岗位的调整直接关涉到劳动者的择业权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自主用工权,而使该项权利成为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手段,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损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甲公司与钱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钱某的工作地点为甲公司所属项目部或分公司,工作岗位为A市手机卖场店长。两年后,甲公司通知钱某调整工作岗位,调往B市手机卖场,职务仍为店长。A市与B市相距约100公里。钱某以甲公司擅自调岗,未经双方协商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未到新岗位报到。后钱某以甲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与钱某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钱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且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因。另外,A市与B市相距100公里,显然对劳动环境现状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这种工作地点的改变势必给钱某提供劳动的便利性产生重大影响。甲公司单方变更钱某的工作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甲公司的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钱某以甲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按照钱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小王入职某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门主管,月工资1.2万元。一年过后,技术公司向小王送达了一份调整岗位通知书,载明因公司内部人员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部门主管助理,同时,月工资调整为1万元。小王拒绝公司单方面作出调整,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技术公司未与小王协商,仅以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擅自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同时降低了工资标准,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调岗降薪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调岗降薪,故仲裁委认定技术公司调岗降薪行为无效。作为劳动者,小王有权拒绝技术公司的调岗降薪,并有权主张双方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自主用工权时不仅应合法,还要具备合理性。对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经营权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第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可以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调岗行为不合法、不合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起诉要求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第三,劳动者若不想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依据此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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