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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获赔双倍工资

2016年12月15日

摘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但是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太了解《劳动合同法》,最终惹官司上身。

    央广网防城港10月26日消息(记者邓君洋 通讯员吴凰汇 李启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但是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太了解《劳动合同法》,最终惹官司上身。记者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月1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企业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处支付离职员工二倍工资差额。 

    该案中,叶女士通过网上求职的方式,于2015年3月20日到防城港市某公司工作,职务为财务主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叶女士正式离职。叶女士于2015年9月21日向防城港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给叶女士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244.5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实为叶女士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从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个月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方面,如果存在叶女士多次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行使合同的终止权,即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叶女士,签订合同未果后,应依法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若超过时间未行使合同终止权且继续留用叶女士,则该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代价。另一方面,该公司单方面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法证明叶女士知悉或签收上述通知书,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叶女士存在故意拒绝签订的情形,故对该公司请求其不用向叶女士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该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双方对2015年3月至7月实发的工资数额均无异议,对8月的工资数额有异议。叶女士为此提供其本人2015年8月份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表,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院认定叶女士8月份实发工资为5514.78元。 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给叶女士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92.9元。该公司仍不服,提出上诉。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主张其多次以口头及书面的形式要求叶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证,但该份证据上并无叶女士的签字,因此,该公司在未有拍照、录像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向叶女士送达的情况下,仅凭公司单方面的描述,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双方对8月工资存在争议,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叶女士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表8月份款项的性质,因此,应认定为叶女士的8月份工资收入。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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